集团公司的特点和法律属性

2023-04-04 11:36

1.它是关联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法律地位是母公司(也称为主导企业)。

2、其组织形态要符合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的公司发展形态:有限责任保险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是混合型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除对子公司发展实际控制外,本身还直接影响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在法律上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有关控股公司的规定。

4.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基本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

5、母子公司在持股和特别义务教育上有一个法律制度规定:禁止相互持股(不得反向持股);一般都是各自独立负债,不存在影响企业管理集团的共同债务。在特殊情况下,母公司须为附属公司的债务负责(例如,母公司已作出担保)。

6、会计管理制度:(1)母公司必须进行制作集团结算工作报告,必须通过制备集团合并财务会计信息报表;(2)合并会计数据报表仅是一种用于股东、公众和政府对集团生产经营发展状况的了解和掌握;(3)纳税和核算均以集团内各独立法人为单位。

处理人际关系。在关联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公司代表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它有权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行使企业集团所拥有的权力,但同时也承担社会集团所负有的义务。一般来讲,在从属型联合中国企业发展集团中,集团财务管理研究机构应由集团成员可以自行协商依集团章程而定。集团企业管理研究机构往往与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工作机构是合二为一的(也可以称作合署办公)。因此,集团公司不仅要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且要追求并兼顾集团整体的利益,即集团成员的利益。其中,由于企业母子公司发展关系的特殊性,子公司有经营管理自主权,但受母公司内部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1)制定统一的发展战略和meeting-business-936059_1920.jpg长期计划;(2) 扩大生产能力或探索新的业务领域;(3) 产权转让和其他公司合并;(4) 子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的选择。